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

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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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执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员会兰仲裁字(2021)第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000元。二、被申请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5元。三、本案仲裁费3873元由被申请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因该仲裁费3873元由申请人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缴,故该笔费用由被申请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驳回申请人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上述裁决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共计108138元,被申请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裁决书生效后,因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州翔域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寻找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未找到该公司下落,通过向物业公司了解,该地址业主并非本案被执行人。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前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查询被执行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至今缴纳税款均为零。预将被执行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海予以拘留,但因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多地均被管控,无法寻找该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且实施拘留措施存在一定的困难,故暂未能实际实施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海限制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经过,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仲裁字(2021)第8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永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符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