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7909号 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902-27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