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7908号
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902-27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文化旅游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东梁新区萨嘎格路与305省道交汇处南侧路。
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旅游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