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902-27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有。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