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902-27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有。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