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破申2号
申请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东市路。
法定代表人:肖光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春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石阡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水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玉屏建筑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贵州春兰电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兰电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屏县法院)接到玉屏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报请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因春兰电器公司股东王水丰、张李静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春兰电器公司,春兰电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批复同意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春兰电器公司2013年4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股东为王水丰、张李静,分别持有春兰电器公司75%、25%股份。王水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李静为监事。登记机关为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注册号:520623000092920。组织机构代:065775587。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06577587Q,纳税人识别号9152062306577587Q。经营范围:五金、家电、机械制造,销售;轻纺、鞋类塑料加工,销售。2017年7月10日,春兰电器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2018年7月24日,再次被列入经营异常。
春兰电器公司与玉屏建筑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基础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春兰电器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的《欠条》,载明春兰电器公司欠刘杨施工队工人工资款89.3万元。
另查明,玉屏县法院受理刘维楚与张鲁奎、春兰电器公司、马茂华、潘肖、卜赵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黔0622民初10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维楚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确定的本息共计104万元。由于春兰电器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该院依法将春兰电器公司的厂房和土地进行了拍卖,拍得价款653.8862万元
玉屏县法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维楚申请执行的(2017)黔0622执142、143号两件执行案,被执行人同为张鲁奎、马茂华、潘肖、卜赵锋、春兰电器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66.12万元和180万元,已于2017年底撤回,等待该案拍卖成功后将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三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50.12万元。
孔宪卫诉春兰电器公司民间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春兰电器公司厂房和土地的拍卖款进行金额为130万元的保全。经玉屏县法院调解,由春兰电器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90余万元)。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尚未履行。
2018年9月6日,玉屏县法院受理陈春香、张秋香分别诉春兰电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20万元、10万元。
玉屏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春兰电器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据大龙开发区石阡飞地工业园管委会反映,春兰电器公司的债权人在该管委会处来访登记的债务:(1)欠工程款500余万元,一般借款1100余万元(包括上述执行案),欠大龙开发区石阡飞地工业园管委会的土地费70余万元,共计1780余万元,并请求法院在执行分配时综合考虑上述债权,避免群体性纠纷发生。
大龙开发区石阡飞地工业园管委会对春兰电器公司登记的债务,均未经司法机关确认过。春兰电器公司于2015年初停产歇业至今,且长期无人值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规定,申请人玉屏建筑公司与春兰电器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有春兰电器公司出具的欠条证实,该债务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春兰电器公司在异议期内对该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即使春兰电器公司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异议理由不成立,应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春兰电器公司出具的欠条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玉屏建筑公司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应当认定玉屏建筑公司享有的该债权已经到期且没有受到清偿。其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春兰电器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主体资格。春兰电器公司未向玉屏建筑公司清偿债务应当认定春兰电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玉屏县法院在执行中对春兰公司资产进行变卖处置,仅取得650万元价款,即春兰电器公司现有资产为650万元现金。春兰电器公司总债务额已高达1780余万元。应当认定春兰电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春兰电器公司具备了破产原因,且春兰电器公司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没有异议,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规定,申请人玉屏建筑公司申请春兰电器公司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春兰电器公司由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该案属石阡县法院管辖,但玉屏县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对春兰电器公司的资产变价处置,部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需由本院审理,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同意由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对贵州春兰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 全
审判员 芦化莉
审判员 吴爱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