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元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将被执行人贵州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口县杨澜桥名称为梵净山××××××2号楼:二栋一单元2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3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4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5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6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1平方米)、二栋二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1平方米)、二栋二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1平方米)、二栋一单元2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5平方米)、二栋二单元3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52平方米)、二栋二单元6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7平方米),12套住房合计1441.77平方米(最后房屋确认面积以职能部门测绘的为准)按单价每平方米2432元,共计作价3506384.84元,用于抵偿所欠申请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债务,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税费(契税除外)由贵州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贵州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口县杨澜桥名称为梵净山×××××小区2号楼:二栋一单元2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3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4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5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6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5平方米)二栋一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1平方米)、二栋二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1平方米)、二栋二单元7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81平方米)、二栋一单元2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5平方米)、二栋二单元3层(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16.52平方米)、二栋二单元6层(三房二厅一厨二卫:126.87平方米,12套住房合计1441.77平方米(房屋面积以职能部门测绘的为准)按单价每平方米2432元,共计作价3506384.84元,用于抵偿所欠申请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债务,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税费(契税除外)由贵州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解除上述12套住房的查封。
三、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