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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玉屏县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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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玉执字第137-2号
申请执行人曾子云,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玉执字第137-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的存款23984元。现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姚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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