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和田市司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州区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市司法局,住所地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田市司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民初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原审甘肃省***甘州区,故该案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管辖,不应由和田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和田市,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秉年
审判员黄红辉
审判员艾则孜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