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5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甘州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甘州区北街延伸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0662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欠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500元,利息56676.95元(算至2020年6月30日),本息合计256176.95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利随本清;被告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571.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