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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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02财保47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日,甘肃省金昌市,初中文化。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5日,甘肃省张掖市。

被申请人张掖市锦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路裕清苑2号住宅楼2单元xxx室住宅一套、×××号松花江牌小汽车一辆、×××****小汽车一辆、×××号东风牌小汽车一辆、×××号宝马牌小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路裕清苑2号住宅楼2单元xxx室住宅一套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号松花江牌小汽车一辆、×××****小汽车一辆、×××号东风牌小汽车一辆、×××号宝马牌小汽车一辆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