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383号之一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15层(电梯层18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32441D。
负责人:黄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先,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柳花泊街道办事处柳南山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6811150E。
法定代表人:薛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3元,保全费1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神维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艺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