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297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先,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花泊街道办事处柳南山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6811150E。
法定代表人:薛强,公司经理。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现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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