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与安顺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7039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花泊街道办事处柳南山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6811150E。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蓝色引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春江路115号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307336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宏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蓝色引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6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临沂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临沂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