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48号
申请人大方汇诚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贵西大道南侧贵西苑1号楼1-7、1-8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忠。
被执行人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369号银桂苑小区6栋405。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关于大方汇诚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方汇诚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受理本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3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