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

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与贵州合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655号
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369银桂苑小区6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WL3R。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骏、孙曦,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合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10栋(10)3单元29层4号房[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0651726R。
法定代表人:郑维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合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玉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