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

路绍刚与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韩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1764号

原告:路绍刚,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银桂苑小区**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WL3R。

法定代表人:刘宇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韩荣祥,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贵州省毕节市珠市/div>

被告:郑淳仁,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贵州省贵阳市民身份证码:520102197810013893。

原告路绍刚与被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韩荣祥、郑淳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路绍刚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路绍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昌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月

书 记 员 曾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