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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青岛艳阳天环保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909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6586298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艳阳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180448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威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8号1幢403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0904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67159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青岛艳阳天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威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39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以7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2日,三被告与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三被告负责脱硫废水零排放项目的建设施工。2020年5月25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2021年3月13日,**在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车间二楼对停运的强制循环加热器B(加热器为两运行一备用)进行清洗。19点20分,正在运行的强制循环加热器C入口管同心大小头突然发生断裂,93.8℃硫酸镁液体大量涌出,造成清洁工**死亡。《烟台开发区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3·13”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设计缺陷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被告作为案涉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据与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死亡一事进行了赔偿,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浙江威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其基础法律关系为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代位求偿权的管辖也应当遵循基础法律关系的管辖,而本案中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成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涉案灼烫事故如果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话,则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工程所在地为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所在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根据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与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与三被告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项目地点位于烟台西部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属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管辖。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威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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