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执保540号
申请人: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
法定代表人:赵月台。
申请人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1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