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杨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军
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1民初1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