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执保54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
法定代表人:赵月台。
申请人*爱中与被申请人*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赣0982执保5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