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德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德州史丹利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962号
原告: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
法定代表人:赵月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德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天衢西路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向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博
书记员刘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