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4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乡。
法定代表人:赵月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立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小北涧沽村外西侧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立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泊头市大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