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明明、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小武,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梅,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素玲,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明,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钦,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萍,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黄岐镇人民政府一层。
法蒂代表人:陈梁,总经理。
上诉人柯小武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明、原审被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审。
柯小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3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张力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林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