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8号
原告: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YB3KY3G。
法定代表人:严煜翔
被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黄岐镇人民政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740150810。
法定代表人:陈梁
被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桥亭子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3037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4.36元,减半收取887.18元,由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庹昌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凯
书 记 员 甘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