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916号 申请人:***,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 被申请人: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7401508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586865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90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90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