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1850号 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8号30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