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1850号
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8号30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