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纵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6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商初字第00653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92号环北银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都路5号盐城同洲骨科医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庄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