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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民初字第0055号
原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区新都路5号盐城同济骨科医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松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争逾。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92号环北银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