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盐商终字第0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聚龙湖福利医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上诉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