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都执字第0059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聚龙湖福利医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的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2014年3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青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对尚欠款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