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5民初2783号之一
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潍坊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成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曦,本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怀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作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6元,减半收取115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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