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04民初3419号
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32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6元,减半收取计3398元,财产保全费2352元,两项共计5750元,由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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