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02民初2807号
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32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源正鼎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4元,减半收取4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