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监6号
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审被告: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110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2017)豫058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