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居住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被告在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伟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路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