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2545号
原告:***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
第三人:张会良
第三人: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航海路**院110院。
法定代表人:张会良。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会良、郑州梦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