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7民初1119号

原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广场边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因证据准备不充分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俊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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