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28民初2494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胞弟),住新宁县。
原告:***,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原告:***,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广场边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晓娟,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白沙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白沙镇中心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经审批,准予原告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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