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93号
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飞虎村13组。
法定代表人:李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晓娟,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广场边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97.04元,由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占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明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