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0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科达路7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48474E。
法定代表人:韩云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6236404J。
法定代表人:何铁春,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0民初3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3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7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渝XXXXXX号、渝XXXXXX号、渝XXXXXX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和投资权益,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在另案中予以冻结,但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暂不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1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XXXX号土地(权证号:渝XXXXXX)予以轮候查封。2020年6月25日,主管部门重庆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来函,因涉及紫光化工园区资产整体回购及县政府后续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要求暂缓对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冻结及资产拍卖。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暂不处置查封土地;
4.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产,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予处置其机器设备;
5.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不需要申请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13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740元。未能执行兑现。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13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74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光福
审  判  员      谭海波
审  判  员      陈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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