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54号 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33783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润堡工业区科达路7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484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