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民终5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大路77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瑞田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区纬六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邯郸市瑞田农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邯郸市瑞田农药有限公司与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焚烧炉采购安装合同后,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又与证人**签订了材料加工承担合同,***通过案外人***介绍到**处从事安装工作,工资由**支付,故***应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审直接认定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充分。应追加**为本案被告,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认定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海伊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