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共和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财保15号
申请人: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6960422592。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共和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44090K。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共和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共和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共和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8万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 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