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大***新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新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小孤山工业区。
负责人:李国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萍,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涵,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大***新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新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大***新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预交),减半收取1179元,由大***新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姝丽
审判员  张萍萍
审判员  刘丽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昭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