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国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保130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国臣,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
被申请人: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6960422592。
法定代表人:李义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国臣、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国臣、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897.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国臣、大连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897.24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晏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