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220号
原告:牡丹江达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泉,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达奥电梯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景福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蒙,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达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达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达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文华
书记员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