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2079号
原告上海傲特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特盛公司)与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虹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雅虹文化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因此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雅虹文化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涛涛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