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5391号
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2号12幢234室。
法定代表人:钮为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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