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2号12幢234室。
法定代表人:钮为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90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7月1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签收但逾期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如申请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的法律后果):
于2022年7月25日冻结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河北XX联合社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7月24日)。
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