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心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鹏源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铜川市鹏源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心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川市鹏源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陕西心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